一、案件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白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
5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9日侦查终结,该院于2014年10月19日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2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
(2014)东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白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白某某的基本情况
白某某,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办
公室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执行逮捕。
(二)白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6年开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森林公园”。为此区政府与“万宇佳业公司”达成协议,由东胜区人民政府
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万宇佳业公司”具体实施开发、经营“森林公园”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费
用均由“万宇佳业公司”承担。2009年,为了实施“森林公园”项目,东胜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倪家梁社
土地,并交由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征收事宜,征收土地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亦从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帐户中支付。东
胜区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白某某、连某(已判刑)负责征收倪家梁社土地。在此过程中,白某某、连某与时任倪家梁社社长的
杨某某(已判刑)、会计王某某(已判刑)、出纳周某(已判刑)和时任格舍壕村主任的李某(已判刑)相伙同,利用各自的职务
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卖地协议,将部分荒地谎报为耕地,虚增所征土地的价格,从而套取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征地补偿款147万
元,其中白某某分得20万元、杨某某分得42万、连某分得20万元、王某某分得10万元、周某分得10万元、李某分得20万元。
2016年2月2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白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二万元。
二、犯罪特点
(一)获取赃款的方式较其他职务犯罪单一
白某某的贪污金额都是在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与倪家梁社签订征地协议过程中,把倪家梁社的部分荒地填成耕地(耕地每亩比荒地多
一万元)而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获取途径比较单一。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较多
本案是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领域的职务犯罪,套取征地补偿款147万元,涉案6人。骗取如此巨额的国家征地补偿款,且涉案人数众
多,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还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为今
后继续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制造了巨大障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共同犯罪且手段隐蔽
本案中,涉案人员之间都相互利用、共享利益。通过签订虚假的个人买卖倪家梁社土地协议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在此过程中,
涉案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配合作案。
二、 原因分析
(一)理想信念的坍塌和存在侥幸心理
本案中,白某某世界观价值观的扭曲是导致其贪污的主要原因。且其在犯罪之前没有接受正确的党风廉政教育和法治教育,案发后
依然存在侥幸心理,被钱欲所诱惑,走上犯罪的道路。
侥幸心理、精神懈怠是腐败分子普遍具有的一种心理特征。白某某不是不懂法,他有固定的经济收入和较好的社会地位,且不愿因
贪婪丢掉现有职位,但他认为很多交易被查出的可能小,心存侥幸。
(二)监督机制不到位,权力失去有效制约
本案涉案相关环节的权力都集中在单位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手中,且缺乏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保障,导致权力失去控制,从
而导致腐败甚至犯罪。发案单位虽已制定了整套的规章制度,表面上看是比较规范和完善的,但这些制度往往不能落实到位,尤其
是在针对一些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如何正确履行手中的权力等方面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度保障,没有形成一个针对性强和可操作性强
的监督制约机制。
(三)国家征地政策的宽松性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空子
在征收农村土地方面,虽说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征收程序,但是一些乡镇,为了减少工作上的麻烦,人为地省略了很多手续,甚至有
些征地协议的签订的审查和勘探都是单凭单位自行完成。国家征地政策在乡镇的伸缩性给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对策建议
(一)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办案件
打击犯罪本身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方式,要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只预防不打击,只能出现防不胜防的局面。依法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
过程中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补偿资金安全,重点查处发生在土地征收补偿几大环节中的职务犯罪行为。充分发挥
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作用,采取“系统抓、抓系统”的形式,选择举报集中、反映强烈、线索资源丰富的系统作为重点目标,适时开
展专项行动或专案侦查,提高查办土地征收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效率。在此过程中不仅要严惩腐败分子,而且要不断强化侦查手段
和技能,提高案件的侦破率,让法律的利剑震慑和警示犯罪,让以权谋私者和受贿者付出巨大代价。
(二)完善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
要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领导干部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及时等问题,需要重点建立以下几个机制:
一是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职务犯罪主要是利用审批权、参与权、经授权等权力去实现其违法违纪行为
。
二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和健全集体会议讨论制度。对于国土领域中涉及人、财、物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提议、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原则,由具体负责人主持召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以集体决策制度替代一言堂
,避免出现独断专行、一家之言等不良倾向,以减少决策的随意性。
三是建立公开制度,加强权力行使的民主性和透明性。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征收农村土地要在公开、公平、公正、阳光的
竞争环境中进行。依法建立和健全行政审批程序公开制度,实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内容、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期限、公
开办事人员、公开办事结果。设立网上廉政举报和举报电话,了解民情、倾听民生。对各工作单位和相关违纪人员进行公示,提高
公民的参与度,使公共权力的行驶成为人民监督下的“阳光”操作,坚决杜绝和抵制个别人利用暗箱操作支配公共财物的行为,保
障公民的了解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效防止权力寻租,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形成责任与权力的制衡。行政责任、法律责任是权力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保障机制,是制约违纪违法行为的
重要保证。因此,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建立组织管理人员的责任考核制度,一旦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且还要提高公共权力行使的风险性,真正做到有权必责、用权受监督、违纪受处罚、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增强国家工作人
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是加强完善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和网络监督等多种形式,从多种的角度、
不同的渠道进行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土地征收补偿领域贪污
贿赂犯罪案件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检察机关从有利于开展预防工作、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的角度出发,积极与纪检监察、国土、审计等部门联系,结合本地区的
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形式多样的工作联系配合机制和制度。推进预防网络的建设,提高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农村土地征收领域贪
污贿赂犯罪的合力。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预防犯罪的职能作用,对于涉及民生的重点建设工程,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程建设法律法
规的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治教育。建设单位要积时与检察机关及相关部门深入到工程项目点了解情况和开展预防活动。将农村
土地征收的有关事项中存在的违法违章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并督促其整改。
(四)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永远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消极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要抓好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普遍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抵御各种腐败思想的免疫力,自觉抵御贿赂的诱惑,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遵
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