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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案例分析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党支部书记郭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5月

20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15日侦查终结,该院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一

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

处罚金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郭某某基本情况
    郭某某,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中共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

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二)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9年至2010年间,李某(已判刑)在协助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征收东胜区格舍壕村倪家梁社、格舍壕社土地的过程

中,经李某争取倪家梁社和格舍壕社将二社争议的13.63亩荒地给予格舍壕村民委员会。经郭某某、李某和时任格舍壕村副主任的杜

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将该13.63亩荒地谎报为旱耕地的手段多套取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支付的征收补偿款13.63万元,共取得补偿

款27.26万元。后李、郭、杜三人共同制作虚假卖地协议,将“卖地所得”6.85万元给予格舍壕村民委员会,其余20.41万元被郭某

某、李某和杜某某三人进行私分。其中郭某某分得5万元、李某分得9.61万元、杜某某分得3.8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对东胜区格舍壕村倪家梁社的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

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杨某某(已判刑)现金5万元。
东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一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郭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

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十

万元。
二、郭某某职务犯罪案的特点
(一) 案件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由于土地征收属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影响力十分广泛,在该领域出现大量职务犯罪案件,其负面示范效应不容小觑。

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还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为今后继续开展征收工作制造了巨大障碍。
(二)贪污犯罪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
    郭某某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公然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背后隐藏的是赤裸裸的权钱交易。 郭某某利用其

职务便利,在协助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征收倪家梁社土地过程中,伙同他人截留政府征地补偿款进行私分,并且,收受倪家梁社社长

杨某某贿赂人民币5万元。
(三)共同犯罪且手段隐蔽
   本案中,涉案人员之间都相互利用、共享利益。通过签订虚假卖地协议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在此过程中,涉案人员利用各自

的职务之便配合作案。作案手段比较传统简单,而且涉案人员较多。这种隐秘简单的作案手法不仅破坏国家公信力和人民群众集体

利益,而且为其他思想觉悟低的国家公职人员提供“犯罪灵感”,造成的恶劣影响,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三、 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对村干部和国土负责征收工作的公职人员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是此案发生的主观原因
    征收工作条件艰苦,涉案项目又地处城乡结合部,很难留住高素质人才。在一线工作的人员普遍综合素质不高,而具备相关业

务素质的政府派出人员又十分有限。一些工作人员面对着繁重工作、艰苦环境和微薄的收入,心理严重失衡,世界观和价值观发生

了扭曲。多数主管部门侧重业务管理,忽视法制宣传教育,导致了部分国土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追逐利益的思想严重。由于警

示教育和引导的缺失,很多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对贪污犯罪的认识不到位,为了谋取个人好处,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群众

的切身利益,进行权钱交易,公然知法犯法。针对这些情况,加强对村干部和国土征收工作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势在必行。
(二)对村干部在征收工作中面临的职务犯罪风险估计不足是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涉案的征收项目中,对象多数属于农民,一旦丧失土地和宅基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今后的生活势必要遇到困难,因此对补偿款

的期望值比较高。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征收领域各种乱象的治理力度,征收补偿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对政策法规的

解读能力都在提高,征收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面对这样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部门并未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务犯罪风险有充分

的估计,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三)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不到位和缺少有效监督是此案发生发的客观原因
    随着我区经济结构转型步伐的加快,经济增速放缓,征收农村土地的难度也逐步加大。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工作,国家制定了相

关征收领域的法规,我区也出台了一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但是这些规范性文件规定过于宽泛,赋予村干部的裁量权过大。制度设

计的不合理为职务犯罪埋下了隐患,而制度执行的不到位也在为职务犯罪推波助澜。按照规定,在农用地现场实地测量、委托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要求多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而实际操作中,负责征收的现场工作人员的权力过于集中,在面积测量、补

偿标准确定等方面直接面对面的监督基本没有。所谓的监督都是事后对征收工作组上报材料的复核与抽查,这也是行贿人与受贿人

能够顺利达成交易的重要原因。
四、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下大力气抓好法制宣传教育
    要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开动脑筋、集思广益,以建设依法征收、廉政文化的标准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突出法制宣传教

育的长效机制,强调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法制宣传教育逐渐扭转部分工作人员错误的价值观,培养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

通过强化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乡镇工作人员真正意识到,不值得为了一己之私去承担法律风险。可以考虑建立职工信息档案,由

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掌管相关信息,同时也要鼓励乡镇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发现思想异常的人员要

及时进行教育和排查,同时也要鼓励乡镇工作人员积极主动地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发现有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向有关部门举报,查证

属实后给予奖励,并保护好举报人。
(二)强化监督,堵塞体制漏洞
    一是从权力的运行上进行合理设置,加强内部权力监督,对村官依法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权力和相关工作岗

位的合理配置,凸显权利在行使过程中的分工、配合和制约。如将征地勘察、协议签订与资金拨付适度分离。二是从外部监督的角

度落实和完善涉及行政管理权力的监督制度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村民监督村官行使权力,使监督制度具有规划性和监管性。

如联系纪检监察部门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对于村干部的信访、举报,要做到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将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的各项目情况、征地种类及面积、征地补偿资金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设立咨询、举报电话,

使征地补偿款在阳光下运行,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督。

(三)建立健全征收工作流程和监督制约机制
应当对征收现场工作人员的职责进行详细划分,明确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职责,现场实测人员对现场事实情况承担确认责任,村干部

、土地征收项目负责人对征收协议是否符合政策法律负责。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发现截留补偿款的犯罪行为,应根据

职责划分的规定,倒查负责人。既要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又要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