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前车之鉴
连某案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一、案件基本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民委员会主任李某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东胜

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2月27日立案侦查,同年6月13日侦查终结,该院于2014年11月11日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东胜区

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一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一)李某的基本情况
    李某,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豪村民委员会主

任。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
 (二)李某的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6年开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森林公园”。为此区政府与“万宇佳业公司”达成协议,由东胜区人民政

府依 
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万宇佳业公司”具体实施开发、经营“森林公园”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

等费用均由“万宇佳业公司”承担。2009年,为了实施“森林公园”项目,东胜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倪家

梁社土地,并交由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征收事宜,征收土地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亦从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帐户中支付

。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连某(已判刑)、白某某(已判刑)负责征收倪家梁社土地。在此过程中,连某、白某某与时任

格舍壕村主任的李某、会计王某某(已判刑)、社长杨某某(已判刑)、出纳周某(已判刑)相伙同,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通过

签订虚假卖地协议,将部分荒地谎报为耕地,虚增所征土地的价格,从而套取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征地补偿款147万元,其中李

某分得20万元、王某某分得10万元、杨某某分得42万、周某分得10万元、连某分得20万元、白某某分得2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李某在协助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征收东胜区格舍壕村倪家梁社、格舍壕社土地的过程中,经李某争

取倪家梁社和格舍壕社将二社争议的13.63亩荒地给予格舍壕村民委员会。经李某、郭某某(已判刑)和时任格舍壕村副主任的杜某

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将该13.63亩荒地谎报为旱耕地的手段多套取东胜区国土资源局支付的征收补偿款13.63万元,共取得补偿款

27.26万元。后李、郭、杜三人共同制作虚假卖地协议,将“卖地所得”6.85万元给予格舍壕村民委员会,其余20.41万元被李某、

郭某某和杜某某三人进行私分。其中李某分得9.61万元、郭某某分得5万元、杜某某分得3.8万元。
2008年,东胜区人民政府征收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格舍壕社、李家壕社土地过程中,格舍壕社和李家壕社将二社有争议的19.93

亩集体土地给予格舍壕村民委员会,后该部分土地以每亩2万元的补偿标准被征收,共计补偿39.86万元。补偿款进入格舍村民委员

会帐户后,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39.86万元补偿款从格舍壕村民委员会的帐户中转入其个人帐户中并据为已有,用于个人开支。
1998年10月1日,东胜区塔拉壕乡格舍壕村民委员会与赵某某签订租赁协议,约定格舍壕村民委员会将格舍壕村委会办公楼前空地出

租给赵某某、租赁期限为15年,由赵某某自筹资金在该空地上建加油站(即神山加油站)自营,待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赵某某所建

加油站的全部设施无条件留给出租方格舍壕村民委员会。2009年,东胜区人民政府对民族街道路拓宽改造过程中,将“神山加油站

”整体征收,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等。为此,东胜区政府共计支付征收补偿款109.9万元,该款由赵某某领取。经李某代表格舍壕

村民委员会与赵某某协商,从补偿款中分给格舍壕村集体40万元。2009年5月份,赵某某将40万元现金交予李某,李某收取该补偿款

后未交回格舍壕村集体,据为已有,用于个人消费。
    2010年2月份,为东胜区民族街市政道路建设,东胜区人民政府对格舍壕村和格舍壕社共有的“村委会办公小二楼”进行征收,

共计支付征收补偿款319万元,并将此款汇入李某管理的格舍壕村民委员会的帐户内。后经村、社协商决定将其中的150万元给予格

舍壕社,但李某未将该150万元交予格舍壕社,于2010年3月18日利用其职务之便将该款从格舍壕村民委员会的帐户内转出后用于其

个人投资经营及偿还债务,至案发未归还。
二、李某职务犯罪的犯罪特点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连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侦查

,同年8月5日侦查终结,该院于2014年10月19日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2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

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连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连某的基本情况
连某,男,汉族,1957年2月27日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党总支书记、副

局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
  (二)连某的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6年开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森林公园”。为此区政府与“万宇佳业公司”达成协议,由东胜区人民政府依

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万宇佳业公司”具体实施开发、经营“森林公园”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费用

均由“万宇佳业公司”承担。2009年,为了实施“森林公园”项目,东胜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倪家梁社土

地,并交由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征收事宜,征收土地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亦从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帐户中支付。东胜

区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连某、白某某(已判刑)负责征收倪家梁社土地。在此过程中,连某、白某某与时任倪家梁社社长的杨

某某(已判刑)、会计王某某(已判刑)、出纳周某(已判刑)和时任格舍壕村主任的李某(已判刑)相伙同,利用各自的职务便

利,通过签订虚假卖地协议,将部分荒地谎报为耕地,虚增所征土地的价格,从而套取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征地补偿款147万元

,其中连某分得20万元、白某某分得20万元、杨某某分得42万、王某某分得10万元、周某分得10万元、李某分得20万元。‘
2016年2月2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连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二万元。
二、贪污犯罪的特点
(一)获取赃款的方式单一
连某的贪污金额是在东胜区国土资源局与倪家梁社签订征地协议过程中,把倪家梁社的部分荒地填成耕地(耕地每亩比荒地多一万

元)而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涉案金额大,涉及人数较多
本案是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领域的职务犯罪,套取征地补偿款147万元,涉案6人。骗取如此巨额的国家征地补偿款,且涉案人员众

多,涉及多个相关部门,其负面示范效应不容小觑。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同时还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此类案件

为今后继续开展农村土地征收工作制造了巨大障碍,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共同犯罪且手段隐蔽
本案中,涉案人员之间都相互利用、共享利益。通过签订虚假的个人卖倪家梁社土地的协议的方式套取征地补偿款,在此过程中,

涉案人员利用各自的职务之便配合作案。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理想信仰弱化,侥幸心理作祟
连某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应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作为国土资源局的领导更应有坚守职业道德的觉悟,以身作则。

但是,由于受社会上不良思想的影响再加上自身的意志力薄弱,私欲膨胀,未能抵挡金钱的诱惑,价值观严重偏离,是非观念混淆

,明知是违法却心存侥幸。权力观的异化导致了人格的扭曲。
2.法制观念单薄导致误入歧途
连某虽受过高等教育,但他所接受的文化教育与法制教育不成正比,忽视思想品质和法律意识的提高,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

分不清违纪与违法。一方面又认为征地补偿款花的是上级政府或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最终导致自己的行为发生畸变,冲破了道

德底线,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客观原因
1.国家征地政策的宽松性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空子
在农用地征收方面,虽说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征收过程,但是一些乡镇,为了减少工作上的麻烦,人为地省略了很多手续,甚至有些

征地协议的签订在审查和勘探都是单凭单位自行完成。国家征地政策在乡镇的伸缩性给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2.对土地征收工程的监管不力,权力失控
在连某担任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负责格舍豪村倪家梁社征地工作期间,土地勘察及土地征收协议的签订管理工作很不规范。管

理上的漏洞给了连某可乘之机,再加上监督的缺位,使其产生了不受监督的错觉,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预防国土领域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意识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规则》,单位“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以身作则,

廉洁自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二是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对分管业务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履行一岗双责,

把党风廉政建设同本职工作结合起来,既要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有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对业务工作的促进保

证作用;三是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理人、才、物;四是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分解,分管

领导、各科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各科室凡出现的重大经济问题,重大责任事故、群

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非法利益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一追到底。
(二)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筑牢思想防线
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起因于国家工作人员本身思想道德和价值观念的腐化,因而,强化思想道德、法律、纪律教育,约束国

家工作人员,让其自觉遵纪守法是重要的治本措施。国土资源系统应努力夯实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执法观念,

切实增强拒腐防变意识和自律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切实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紧密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多用心交流,少用权利

说话,创新方式方法,寓教于乐,有的放矢,真正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育人,让干部职工在潜移默化中深刻感受到党组

织的关心和爱护,从而受到感召和教育。
(三)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且做到征地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
建立健全征地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办事,将每一笔征地补偿款项的发放时间、地点、经办人以及专项资金发放对象、额度等信息予

以全程公开。通过征地补偿款发放的公开透明化能清除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
(四)加强领导和监管力度,加大惩治职务犯罪的力度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工作,负责征地补偿的机关和单位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和监督机制,落实廉政监

督责任,实行大项目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及时跟踪监督制度。同时对征地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数额张榜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工作的监管。县(市)、区政府城建、土地、交通等部门对征地拆迁补偿款、修路征地补偿

款的发放、使用要加强监控、检查。三是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骗取、贪污征地补偿款案件力度,特别是要重点打击贪占数额巨大、共

同合谋贪污的案件,营造严打此类犯罪态势,加大宣传力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四是要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与项目

建设单位和征地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征地拆迁项目实行同步跟踪预防。
(五)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堵塞漏洞。如建立征地过程中群众监督机制,包括公开、公示,选举村民代表参加征地小组工作,核查鉴

别每户村民(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的被征用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和建造时间的真伪;制定相关职能部门、预防职务犯罪

成员单位的复查、复核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征地小组成员之间、职能部门之间的制约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责

任追究制度,被征用土地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的数量、质量的摄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固定制度和公证制度以及征地补偿款发放的审计制

度等。在财务管理上,严格实行“钱、帐”分开制度,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每个行政村、社区都

要建立“村民理财监督小组”,对每一笔收支进行严格审核,防止暗箱操作,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