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倪家梁社会计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
2日立案侦查,同年5月9日侦查终结,该院于2014年10月19日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2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
(2014)东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基本案情
(一)王某某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原系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倪家梁社会计。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
东胜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执行逮捕。
(二)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6年开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森林公园”。为此区政府与“万宇佳业公司”达成协议,由东胜区人民政府
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万宇佳业公司”具体实施开发、经营“森林公园”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费
用均由“万宇佳业公司”承担。2009年,为了实施“森林公园”项目,东胜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倪家梁社
土地,并交由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征收事宜,征收土地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亦从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帐户中支付。东
胜区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连某(已判刑)、白某某(已判刑)负责征收倪家梁社土地。在此过程中,连某、白某某与时任倪家
梁社会计王某某、倪家梁社社长杨某某(已判刑)、出纳周某(已判刑)和时任格舍壕村主任的李某(已判刑)相伙同,利用各自
的职务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卖地协议,将部分荒地谎报为耕地,虚增所征土地的价格,从而套取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征地补偿
款147万元,其中王某某分得10万元、杨某某分得42万、周某分得10万元、连某分得20万元、白某某分得20万元、李某分得2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时任倪家梁社社长的杨某某在协助东胜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伙同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为
王某某已故母亲支付安置补偿费的名义,共同侵吞政府管理的征地安置补偿款126000元,二人各分得63000元。
2016年2月2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一万元。
二、当前会计职务犯罪的特征
(一)隐蔽性强
财务人员犯罪也可称为“职业犯罪”,即财务人员使用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犯罪,隐蔽性较之一般犯罪强。财务人员利用单位资金、帐
户管理方面制度不健全或制度不落实实施犯罪。作案手段除常见的收款不入帐、以少报多、重复报帐、利用保管印章的便利私自开
取银行支票提取现金、隐匿、伪造、变造银行对帐单、虚增债务等外,还有不少是利用计算机作案。
(二)“小金库”成为相对集中的发案部位
对相关案例的分析表明,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会计法》规定,在基本帐户以外开设多个帐户截留资金,形成的“小金库”日益成
为滋生职务犯罪的温床 。
(三)单位领导与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贪污、挪用
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有不少是单位领导与有关财务人员相互勾结共同作案。由于此类案件的单位领导直接参与作案,使得单位的财
务工作失去监督,犯罪易于得逞。
(四)后果严重、危害性大
由于财务人员直接统管单位大额资金,一旦犯罪给国家、集体和单位造成的损失非常大,危害严重。这种危害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
给单位造成巨大损失; 二是体现为无形的损失,即企事业单位的廉政建设和财务人员的信誉度受到损害。
三、会计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财务人员缺乏应有的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盲目攀比,过度追求物质享受。会计人员一旦受社会上腐朽思想、拜金主义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
扭曲,很容易滋生盲目攀比心理,于是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二是迫于压力、被逼就范。财务人员是依附于农村经济组织存
在的,地位上的从属性制约了会计职责的履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激烈的竞争机制下,面临随时可能失业的威胁,少数财务人员丧
失了原则和立场,完全依照管理者的意图行事。三是追求小集体利益。有的会计职务犯罪是建立在本单位小集体利益之上的,通过
共谋与单位其他人员共同犯罪,其出发点是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经济利益。
(二)农村基层组织财务人员工作监督疏漏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财务制度杂乱无章,管理混乱。尽管有的村委会制定了内部财务制度,但形同虚设,不严格进行财务检、
凭证稽核,缺乏有效的牵制、制约机制。财务人员违法犯罪中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尽管会计工作中数据失
真、监督不力、违法违纪等问题较普遍,但实际上,这些问题的直接责任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很少,许多问题不了了之。有的单位
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隐瞒犯罪事实,使会计人员职务犯罪得不到及时的查处;有的在发现问题直接责任人进行
内部调离处理,有的还甚至 继续从事相关工作,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财务人员岗位设置存在欠缺
有的村委会对会计,出纳错误地实行一人多岗,或互相替岗,或职责不清,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还有的村委会为了减轻工作负担,
委派会计保管多部门印章,对凭证、账簿自己自审,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凭证自填自审,不仅违反了国家会计准则中关于不相
容职务的规定,更给了不良人员可乘之机。
四、防治会计职务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
良好的教育是防范会计职务犯罪的前提。一要加强专业知识教育。由于会计是一门不断变化且专业性很强的学科,随着经济全球
化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准则将持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需不断学习专业 知识,避免在工作中出现
错误。二要加强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同时要注重联系工作实际,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正反两面的教育。三需要加强思想教育,
提高会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培养正确的价值观,摆正个人利于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通过教育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二)以身作则,树立管理者的榜样作用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村书记、村长不以身作则不廉洁必然会对会计、出纳人员产生心理反差,一旦心律失衡,便会出
现你贪我也贪,不贪白不贪的心理,遇有机会小试成功后,会由最初的心悸,变为心安理得。再则,管理者如有腐败行为,一般都
会被会计、出纳人员所掌握,于是领导在会计、出纳人员面前就会腰杆不硬,说不出“硬话”,对会计、出纳人员的错误行为只能
是睁只眼闭只眼,以求得相安无事。因此管理者必须先管好自己,廉洁自律,发挥榜样作用,以榜样作用去影响人、管好人。
(三)预防关口前移,严把财务人员“入口”
会计、出纳人员的选用,是非常重要的,选用得当,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起促进作用。反之,会给一个单位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使
其破产倒闭。因此,一要严格标准,选用财务人员要具有相应的专业任职资格。二是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条件选拔任
用财务人员,防患于未然。三是改革财务人员管理体制。变传统的选拔任用制,为会计委派制;不仅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而且出
纳人员也要实行委派制。
(四)管理规范化,打造“贪”不到的铜墙铁壁
严格科学的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标志和客观需要。财务管理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重要管理手段,其自身有科学内涵。一是建立
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二是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科学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以使本单位
的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无漏洞可钻。
(五)依法行政,强化内部监督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要强化财务人员的内部监督。司法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案件的同时应加大对财务人
员廉洁自律方面的宣传教育,强化其不履行特定监督责任就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法律后果意识。二是强化外部审计监督。对财务
工作的审计,除了单位内部的审计部门外,国家机关、国有大型企业还要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专门审计。审计人员要有较强的法律
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审计法》有关规定,对审计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避免暗箱操作,增加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一要增加财务工作的透明度。财务工作有一定的保密性,但不能因为要保密而将财务工作神秘化,否则必然出现以“合理”借口“
暗箱操作”回避群众监督。另一方面,扩大监督面,充分调动群众的监督热情,积极参与监督,将财务工作置于“阳光之下”,一
些“灰色”、“黑色”支出必然不会出现,促进单位领导廉洁自律。因此必须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为财务人员廉洁自律创造良
好环境。二是铲除腐败温床“小金库”。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设的“小金库”其资金依然是“隐形”的国家财产。检察机关查处的案
例表明,“小金库”的存在一害国家二害小家,有关职能部门应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将“小金库”的危害结果告知财务人员,使其远
离“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