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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受贿案例分析
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倪家梁社社长杨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

年12月27日立案侦查,于 2014年4月28日侦查终结,该院于2014年10月19日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16年2月26日东

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受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一、基本案情
(一)杨某某基本情况
   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系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倪家梁社社长、东胜区铜川镇第

二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逮捕。
(二)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6年开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森林公园”。为此区政府与“万宇佳业公司”达成协议,由东胜区人民政府

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万宇佳业公司”具体实施开发、经营“森林公园”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费

用均由“万宇佳业公司”承担。2009年,为了实施“森林公园”项目,东胜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倪家梁社

土地,并交由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征收事宜,征收土地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亦从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帐户中支付。东

胜区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连某(已判刑)、白某某(已判刑)负责征收倪家梁社土地。在此过程中,连某、白某某与时任倪家

梁社社长杨某某、出纳周某(已判刑)、会计王某某(已判刑)和时任格舍壕村主任的李某(已判刑)相伙同,利用各自的职务便

利,通过签订虚假卖地协议,将部分荒地谎报为耕地,虚增所征土地的价格,从而套取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征地补偿款147万元

,其中杨某某分得42万、周某分得10万元、连某分得20万元、白某某分得20万元、王某某分得10万元、李某分得2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间,时任倪家梁社社长的杨某某在协助东胜区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伙同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为

王某某已故母亲支付安置补偿费的名义,共同侵吞政府管理的征地安置补偿款126000元,二人各分得63000元。
2008年至2011年间,东胜区人民政府征收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倪家梁社集体土地。时任倪家梁社社长的杨某某在协助东胜区国

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白某甲、王某甲、郭某某、武某等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

26万元。
   2016年2月2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

金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二、案件特点
(一)案件数量增加。随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的同时给人们带来物质富裕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

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与金钱进行交易,严重玷污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我国贪污犯罪目前在刑事

犯罪中占有相当比重并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逐年呈递增的趋势。
    (二)犯罪主体多为实权在握者。这些人拥有财物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要么相互勾结,共同作案;要么各自

为战,中饱私囊;要么拉拢乡镇干部和其他村干部,共同腐败。他们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进行权钱交易。
    (三)触犯的罪名比较单一。掌管专款的村干部见钱眼开,往往把国家的扶贫资金作为自己的私人提款机而大肆贪污挪用。另外

,村委会利用协助各级机关开展土地管理、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等工作上便利,拥有较大的权力,也往往成为村干部受贿

犯罪的源泉。因此,村干部涉嫌犯罪主要集中于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这三类犯罪。
    (四)犯罪环节相对集中。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和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特别是在一些城乡结合部、附

城地带的农村,由于有较多的可支配的土地等集体资源,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和支农拨款成了不少 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

要来源。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成为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五)窝案串案比较突出。一般情况,每个村干部对掌握村里的每笔资金来源都比较清楚,村干部想一个人达到侵吞公款的目的很容

易出事,于是常常串通其他村干部共同合谋犯罪。
(六)犯罪行为多样化。在近几年查处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多是利用保管村委土地款的便利,采取不入帐、少入帐重复支出、销毁

记帐凭征的手段,明目张胆的挥霍公款,给国家、集体和农民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七)危害后果严重。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这些经

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它直接地侵害了最基层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最直接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

的形象和威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村干部文化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现在大部分村官的文化程度都是初中、小学文化,高中文化以上学历的很少,加上平时

不善于学习文化、政治、法律等理论知识,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群众服务上,而是为谋求个人私利。农村基层工作繁琐且工

资收入相对较低,一些干部认为自己管事不少,一年到头辛辛苦苦却挣钱不多。为了追求物质上的享受,就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

吞挪用集体征地款,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而有些村干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知晓,在处理公务时,以情代法,有时出于好

心为公办事却触犯了法律。
    (二)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土地、资金、水利

等重要的开发利用权掌握在部分村干部手中,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制约机制跟不上,有的村级组织根本就没有监督

机制或只是流于形式,村干部大搞一言堂或家长制,体现不出民主监督,使腐败分子有空可钻,能够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三)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村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混乱问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不能做到政务、账目

真正公开。很多村干部一人身兼出纳、会计,特别是一些村干部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账、

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
(四)农村的民主制度不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在现实中,村民自治

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落实,选举中贿选拉票、宗族宗派破坏干扰选举的事时有发生,导致选出的有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道德素质差

,施政能力弱,甚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执法力度不到位。任何法律制定出来都应依照执行,如果缺乏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法律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对于贪污受贿这种心理和行为上都极为复杂的犯罪,在现实中执行也相应复杂。在执法过程中,有的地方仅仅是为了打击而打击

,对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更为可恶的是提出变通执法,放纵贪污受贿分子,使得受贿分子逃避惩罚给国家和人民造

成巨大的损失,有的领导“以言代法”,对有的该判刑的犯罪分子只给予党纪、政纪处罚,没有做到罚当其罪。
(六)监督举报机制不健全。法律的监督机制和受贿举报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受贿犯罪呈现时间长、数额大、范围广的特点。我国检

察机关宪法上的相对独立性在人事、财力方面的保障不充分,甚至出现检察权地方化的趋势使得一些贪污受贿犯罪因地方保护主义

、部门保护主义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惩治。“任何国家监督机制的依附性,任何监督权力的非独立性,都将使国家监督权力变得软

弱无力。”
四、预防对策
     (一)强化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要及时对村两委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首先是在农村的党建、土地、计划生育、财

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适应新农村建设工作需要的有关业务培训。其次,结合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村干部进

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还要组织村会计、出纳等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各项

教育措施要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政治、文化等素质,提高施政能力和抵御腐败思想侵蚀的能力。
(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财务管理混乱是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温床,只有通过多种方式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才能从源

头上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一是进一步强化村政务公开。土地征用、批租、转让等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政策

进行,不仅要公开土地征用、转让及补偿等事务,对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土地审批程序、土地转让费、征用补偿费费等都要予以公

开,增强土地使用的透明度,杜绝少数村干部利用村民监督意识薄弱伺机作案。二是建立财务公开栏,要做到涉农资金等重大事项

必须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要村民理财小组或财务监督员审核后张榜上墙,及时全面地予以公示,增强工

作透明度,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三是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特别是针对有些村干部即将离任之前,

想在土地交易、退耕还林、补贴发放等重大资金使用上大捞一把,进行重点盯防。
(三)加大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整治力度。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又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健

康发展。对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要采有效措施,把查处农村干部以权谋私、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经济违纪等案件作为办案的重点

,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起到以点带面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凡经查有违纪违法事实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四)规范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等经费的管理。对该列款项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作他用和其他违法违规操作,同时

对村一级财务应当予以规范,做到财务明细分明、类别清楚。
(五)整合资源开展预防活动和警示教育。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查办的农村干部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开展各种

形式的警示教育,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等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村镇。二是采取

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开展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开办法制教育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让村干部正确认识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端正为

民服务的思想,自觉筑牢防腐拒变的心理防线,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