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倪家梁社出纳员周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
15日立案侦查, 同年5月9日侦查终结,该院于2014年10月19日依法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2月2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
以(2014)东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基本案情
(一)周某的基本情况
周某,男,汉族,1968年5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原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幸福街道办事处格舍壕村倪家梁社出纳员。户籍
所在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二)周某的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
2006年开始,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政府开发建设“森林公园”。为此区政府与“万宇佳业公司”达成协议,由东胜区人民政府依
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由“万宇佳业公司”具体实施开发、经营“森林公园”项目,开发建设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费用
均由“万宇佳业公司”承担。2009年,为了实施“森林公园”项目,东胜区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东胜区塔拉壕镇格舍壕村倪家梁社土
地,并交由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征收事宜,征收土地所需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亦从东胜区国土资源局帐户中支付。东胜
区国土资源局指派工作人员连某(已判刑)、白某某(已判刑)负责征收倪家梁社土地。在此过程中,连某、白某某与时任倪家梁
社出纳周某、社长杨某某(已判刑)、会计王某某(已判刑)和时任格舍壕村主任的李某(已判刑)相伙同,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
,通过签订虚假卖地协议,将部分荒地谎报为耕地,虚增所征土地的价格,从而套取东胜区国土资源局管理的征地补偿款147万元,
其中周某分得10万元、连某分得20万元、白某某分得20万元、杨某某分得42万、王某某分得10万元、李某分得20万元。
2016年2月26日,东胜区人民法院以(2014)东刑一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
千元。
二、案件特点
(一)犯罪类型集中,形式手段多样化。在征地补偿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主要涉及两种犯罪类型,即贪污贿赂型犯罪和挪用财物型
犯罪。从手段上看,利用财务管理混乱、无人监管的空隙,以白条下账、假票入账、虚报冒领、公款私用、私分等多种形式来套取
征地补偿款。
(二)团伙作案趋向性增强。即国家工作人员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通常存在着团伙作案的现象,形成犯罪群体化,往往是查出一
人,挖出一案,带出一串,是名副其实的窝案、串案。
(三)犯罪危害性大,影响农村稳定发展。征地领域的涉农职务犯罪,同一般的经济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直接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农户的利益,因而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容易诱发群体性的上访案件。
三、财务人员犯罪的成因
由于财务人员直接参与本单位的现金管理,其职业的一个主要特点就是与金钱打交道,如果财务人员法治观念淡薄,受社会上一些
不良风气影响,很容易诱发财务人员利用自己负责保管现金、存折、有价证券以及和银行结算的工作便利进行犯罪,且往往数额较
大,短时间内不易被发现,隐蔽性强。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查办,我们发现财务人员涉嫌犯罪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道德防线溃败,以权谋私
面对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和个人价值观念的失衡,有些财务人员迷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丧失了正确的理想信念,在关键时
刻把握不住自己。私欲观念思想作祟,思想变质、道德防线溃败,处处以权谋私,最终走上腐败堕落的不归之路,葬送了自己的前
程。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然后道德上滑坡,最后触犯刑律、落入法网。
(二)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财务人员由于受攀比心理,物质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俘虏,导致他们在思想上贪得无厌,行为上放纵自己,缺乏自律,为所
欲为,自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视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背弃了党和人民,锒铛入狱。
(三)基层财务管理混乱、账目漏洞较大
农村乡镇站所、村委会等组织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状况。一些单位在帐外设小帐、临时帐,外借款项及其他收入不入帐,做帐
外支出,甚至伪造账目报表,伪造报销单据,白条帐、包包帐、糊涂帐充次期间,账目管理十分混乱,漏洞很大。
(四)不执行或没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监督乏力,监督机制不到位给违纪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有些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为了自己捞到“实惠”,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有的拒不执行,有的落实
不具体,敷衍了事,搞形式主义,使得一些制度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监督制约作用。此外,由于上级管理和监督不力,同时,一
些群众对相关政策和制度不了解,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
(五)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上存在漏洞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会计工作管理需要,建
立的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法》第三十七条指出:“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
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从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单位内部会计工作管理进行明确的规定来看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具体是指单位在部门与部门、员工与员工及各岗位之间所建立的
相互验证,相互制约的关系。其主要特征是对有关的责任进行合理分配,使单独的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对任何一项或多项经济业务活
动无完全的处理权,必须经过其他人员或部门的查证核对,方可有效进行。如会计与出纳之间是分工与协作的关系,它们相互利用对
方的核算资料,共同完成会计核算任务,缺一不可,同时,他们之间又是相互牵制的关系。通过查办案件发现,发案单位内部会计伙
同出纳共同套取征地补偿款,他们之间没有起到互相监督、制约的作用,因此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上存在很大的漏洞。
(六)审计监督不够细致和全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审计监督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审计工作是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用特定
的形式和科学方法对被审查对象的财务、财政开支活动及其会计工作,甚至所有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其合法性、正确性,并
做出独立评价的一项专业性工作。现代审计具有直接进行监督和间接为管理服务两种职能,起着保护性和建设性的双重作用。可是
,这一案件的案发单位,年年都能顺利通过审计,得到无保留意见的审计结论,出纳人员贪污公款的问题,却很少在审计中被审查
揭露出来。由于审计工作不够全面细致,对出纳人员的舞弊事项往往不能够及时发现,从而失去了审计监督的作用。
(七)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不到位
我们的普法教育及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不够,仍存在死角。特别是一些基层财务人员的文化水平、政治素质不高,
对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同时,上级党委、政府的教育力度不够,普法工作不扎实,使一些干部误入歧途,走上犯罪
道路。
四、预防财务人员违纪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
会计从业人员特别是出纳人员,由于长期与金钱打交道,经受的诱惑也更多更大,稍有一点贪念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要求会
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较强的法律法纪观念。一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职业道德的知识和规范的教育。
政府主管部门要针对村社 会计从业人员的特点,经常性的进行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和检查,帮助会计从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通过正反典型案例的宣传,帮助他们认清各种腐朽思想和不正之风对会计从业者所带来的不良影响,逐步树立会计从业人员
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的良好风尚。二是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会计从业人员往往是单位经过层层选拔的比较放心的人员
,又从事着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极易放松对他们的管理和监督。因此,各级组织和领导不但要关心他们的工作,更要关心他们的生
活;不但要掌握他们的行为,更要了解他们的思想;不但要管好八小时以内活动,更要弄清八小时以外的行踪,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促使他们在工作中积极履行职业道德要求。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要求他们不但要掌握好
《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专业工作法律法规,而且要学习掌握国家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
的有关规定,用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对财务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审计、财政监督
要强化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依照《审计法》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其会计制度是否完善,会计
记录是否真实、合法,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要依法查处,对贪污、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财务制度
和物资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经常对各种财政性资金进行检查、监督,对专项资金的用途要跟踪问效。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预算外
资金管理,禁设小金库。要加强物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集体财产的保护与管理。形成财务人员不能违纪犯罪,也不
敢违纪犯罪的环境,使一些违纪违法案件在最初就能被发现,避免对国家造成更大危害。
(三)强化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
财务工作中会计、出纳人员相互监督,《会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从监督的效果上看它是最具体、日常化,易操作的监督,只要
财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义务,认真落实本单位制定的科学的财务制度,即可最有效地防止贪污、挪用等违纪违法案件
的发生。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是一套科学的管理体系,财务资料是科学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份,资料之间以及保管、持有、提供、记录资料的人员
之间都具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从而产生相互制约关系,其中隐含着监督关系。《会计法》对此从宏观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
会计法》不可能对每一个单位的财务工作内容作出具体的详细规范,这就必然要求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科学的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财
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细则,以使本单位的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无漏洞可钻。随着财务工作内容的变化,财务管理制度也必须适时进
行修改,以适应变化后的财务工作的管理需要。否则漏洞一出,国有资产必遭劫难。实践中大量存在与此相反的情况,一是单位主
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对财务工作不熟悉,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时“先天不足”存有漏洞。二是财务工作内容已发生变化而制度
依然照旧,出现制度上的不适应,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进行完善。
(五)增加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财务工作有一定的保密性,但不能因为要保密而将财务工作神秘化,否则必然出现以“合理”借口“暗箱操作”回避群众监督。一
方面,财务工作人员会定期自查作出工作小结,促进自我监督的落实,并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另
一方面,能扩大监督面,充分调动群众的监督热情,积极参与监督,将财务工作置于“阳光之下”,一些“灰色”、“黑色”支出
必然不会出现,促进单位领导廉洁自律。为财务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创造良好环境。
(六)加大对财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惩治
惩治和预防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两个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才能对财务人
员职务犯罪问题开展有效的预防。所以要继续保持查办案件的强劲势头,对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当然,
惩处不是目的,要通过惩处,一方面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存在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
步铲除财务人员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另一方面通过深入剖析,举一反三,警示教育他人,防止犯类似的错误。
(七)危害后果严重。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干部的经济犯罪比一般农村经济组织人员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这些经
济犯罪分子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侵害一方百姓,它直接地侵害了最基层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最直接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
的形象和威信,社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三、案件发生的原因
(一)村干部文化素质较差,法制观念淡薄。现在大部分村官的文化程度都是初中、小学文化,高中文化以上学历的很少,加上平时
不善于学习文化、政治、法律等理论知识,不是把自身的价值体现在为群众服务上,而是为谋求个人私利。农村基层工作繁琐且工
资收入相对较低,一些干部认为自己管事不少,一年到头辛辛苦苦却挣钱不多。为了追求物质上的享受,就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
吞挪用集体征地款,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而有些村干部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知晓,在处理公务时,以情代法,有时出于好
心为公办事却触犯了法律。
(二)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制约机制。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基层组织管理的事务越来越多,土地、资金、水利
等重要的开发利用权掌握在部分村干部手中,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制约机制跟不上,有的村级组织根本就没有监督
机制或只是流于形式,村干部大搞一言堂或家长制,体现不出民主监督,使腐败分子有空可钻,能够滥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
(三)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村镇普遍存在着财务制度混乱问题,无章可循,有章不循,不能做到政务、账目
真正公开。很多村干部一人身兼出纳、会计,特别是一些村干部收取的公款长期不交财务,自收自支,利用白条和虚假发票冲账、
隐瞒收入等手段进行贪污。
(四)农村的民主制度不完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但是在现实中,村民自治
制度没有得到切实落实,选举中贿选拉票、宗族宗派破坏干扰选举的事时有发生,导致选出的有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道德素质差
,施政能力弱,甚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执法力度不到位。任何法律制定出来都应依照执行,如果缺乏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法律也就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
。对于贪污受贿这种心理和行为上都极为复杂的犯罪,在现实中执行也相应复杂。在执法过程中,有的地方仅仅是为了打击而打击
,对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没有正确的认识,更为可恶的是提出变通执法,放纵贪污受贿分子,使得受贿分子逃避惩罚给国家和人民造
成巨大的损失,有的领导“以言代法”,对有的该判刑的犯罪分子只给予党纪、政纪处罚,没有做到罚当其罪。
(六)监督举报机制不健全。法律的监督机制和受贿举报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受贿犯罪呈现时间长、数额大、范围广的特点。我国检
察机关宪法上的相对独立性在人事、财力方面的保障不充分,甚至出现检察权地方化的趋势使得一些贪污受贿犯罪因地方保护主义
、部门保护主义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地惩治。“任何国家监督机制的依附性,任何监督权力的非独立性,都将使国家监督权力变得软
弱无力。”
四、预防对策
(一)强化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要及时对村两委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首先是在农村的党建、土地、计划生育、财
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一系列适应新农村建设工作需要的有关业务培训。其次,结合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对村干部进
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还要组织村会计、出纳等人员的岗位业务培训,实现村级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各项
教育措施要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政治、文化等素质,提高施政能力和抵御腐败思想侵蚀的能力。
(二)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财务管理混乱是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发生的温床,只有通过多种方式规范了村级财务管理,才能从源
头上遏制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一是进一步强化村政务公开。土地征用、批租、转让等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政策
进行,不仅要公开土地征用、转让及补偿等事务,对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土地审批程序、土地转让费、征用补偿费费等都要予以公
开,增强土地使用的透明度,杜绝少数村干部利用村民监督意识薄弱伺机作案。二是建立财务公开栏,要做到涉农资金等重大事项
必须由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财务开支必须要村民理财小组或财务监督员审核后张榜上墙,及时全面地予以公示,增强工
作透明度,从而保证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村干部的工作。三是对村干部进行任期和离任审计,特别是针对有些村干部即将离任之前,
想在土地交易、退耕还林、补贴发放等重大资金使用上大捞一把,进行重点盯防。
(三)加大村干部贪污贿赂犯罪的整治力度。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危害了新农村建设投入资金的安全,又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健
康发展。对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要采有效措施,把查处农村干部以权谋私、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经济违纪等案件作为办案的重点
,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起到以点带面的打击和震慑效果,凡经查有违纪违法事实的案件,要及时依法依纪作出处理。
(四)规范土地征用补偿款、搬迁补偿款等经费的管理。对该列款项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不得挪作他用和其他违法违规操作,同时
对村一级财务应当予以规范,做到财务明细分明、类别清楚。
(五)整合资源开展预防活动和警示教育。一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以查办的农村干部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开展各种
形式的警示教育,深刻揭示侵农、害农、坑农等严重影响农村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将预防职务犯罪的触角延伸到村镇。二是采取
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开展农村基层干部法律培训、开办法制教育宣传栏等多种形式,让村干部正确认识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端正为
民服务的思想,自觉筑牢防腐拒变的心理防线,从源头上遏制农村干部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