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杨某某,男,中共党员,初中专文化程度,系达旗树林召镇树林召村党支部委员、甲湾子二社社长。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0年春季,达旗树林召镇树林召村得胜功的郝某想在甲湾子社建房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因其不是甲湾子社社员,按照规定不能在甲湾子社申请建房,所以就让时任达旗树林召镇树林召村党支部委员、甲湾子二社社长杨某某给其弄两户甲湾子社符合建房条件但不盖房的村民,并许诺每个户头给10000元钱,杨某某答应打听。同年7、8月份的时候,杨某某打听到本社社员张某和韩某符合建房条件,并以自己建房为由向张某和韩某借用了两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后杨某某让郝某以张某和韩某的名义写一份建房申请书,郝某说不知道书写格式,接着,杨某某以张某的名义写了一份建房申请书,郝某按照杨某某书写的格式以韩某的名义写了一份建房申请书,随后,郝某利用自己是甲湾子社包片电工社里的村民都比较熟悉的条件,找村民签了字,又找达旗规划局工作人员到建房现场进行打点、绘图。郝某将上述审批建房手续交给杨某某后,杨某某在农民建房审批表以及农民建房申请表上填写了张某和韩某的相关信息后,在申请表合作社一栏中加注“情况属实,同意建房”的意见后加盖了甲湾子二社的印章(该印章由杨某某保管),随后杨某某将该审批手续上报到树林召村,经公示无议后,杨某某在申请表村委会一栏经办人处签上自己的名字,村支部书记加注意见盖章后报树林召镇政府审批。2010年10月,张某和韩某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好后,郝某给杨某某送去20000元钱。在建房过程中,郝某没有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的面积建设,后达旗综合执法局对郝某超建面积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理。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杨某某作为国家一个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为了一己私利,就敢冒险为行贿人郝某想方设法帮忙,使郝某顺利盖成了违章建筑,也损毁了自己一世清名,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本案的警示是我们检察机关应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及范围,不仅要在行政机关开展,而且应该向下延伸到最基层,加强他们的素质教育,增强免疫能力。 俗话说“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贿赂等腐败现象的产生首先是自身精神思想的堕落。建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为基础的内心防线,是预防受贿犯罪的基础工程。正是一些党员、干部道德观念的蜕化,人生目标、价值取向的错位,及由此产生的种种不健康心理导致了他们坠入歧途。因此,检察机关应抓好或与纪检部门共同抓好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教育,以“三个代表”思想武装头脑,净化灵魂,规范言行。检察机关要突出检察业务特点,全面落实检察环节上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政治思想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公仆意识,使他们能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袭,同时,对他们要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受贿行为人一般都是法律意识淡薄,守法观念不强,不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知之不深或存侥幸心理。所以进行法制教育的关键是要提高守法意识,增强用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自觉性,使他们能树立廉洁、清正、为民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