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案情
周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内蒙古达拉特旗公安局白泥井派出所民警(文职人员)。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武某,男,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系达拉特旗公安局白泥井派出所民警(文职人员)。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2011年7月5日上午10时左右,达拉特旗公安局白泥井镇派出所接到报警,达拉特旗白泥井镇柴登村村民柴某手持剪刀将该村村书记化某某右眼捅伤。随后该所民警武某、郭某某和赵某某出警并到了现场,伤者化某某某已被送到医院抢救,柴某在现场躺着,并扬言“死也拉个垫背的”。后民警通过口头传唤,大约在下午14点左右将柴某带回白泥井派出所值班室,并由当日值班民警郭某、郭某某、赵某某轮流看管。7月6日早上约六点钟,郭某某让王某(非值班民警)代替其看管柴某,郭某某回宿舍休息。7月6日上午9时交接班时间,王某见到接班民警武某后于7月6日上午9时15分与武某出警。
然而,按照白泥井镇派出所值班安排表规定,值班民警是周某某、武某、李某(请假)。7月6日9时,周某某未按时赶到值班室,途中接到所长张某某电话,指令其带人出警,周某某又打电话给武某让武某带人出警。9时10分左右周到了派出所干其他事情,10时左右到了值班室,但未进入候问室。约10时30分,该所副所长胡某某进入候问室发现柴某已上吊,(用一根约2尺长的白布条,源于死者柴艮身上,用作裤带之用)经组织相关人员抢救无效,柴艮死亡。
二、本案警示与戒鉴
周某某某、武某在达拉特旗公安局白泥井派出所值班看管柴某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违法违规,有章不循,严重不负责任,未认真履行看管及巡查留置人员柴某的职责,慢作为,致使被看管人员自缢死亡。
1、值班民警在交接班时应履行而未履行交接班手续,有重大警情应嘱咐而未嘱咐当班民警;同时值班民警在当天值班时未按时上班、接班,违反了达旗公安局《值班备勤、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和《白泥井镇派出所值班制度》。
2、派出所民警将柴某带回派出所候问室留置未将其身上系的白布条(原作裤带之用)扣留,为柴某用此布条自缢留下了安全隐患。
3、派出所候问室内的监控设备在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修复,致使监控失效,形成隐患和漏洞。
4、白泥井镇派出所领导带班值班安排不当,带班职责规定不明确。白泥井镇派出所安排所领导带班地点与实际值班地点不一致,虽然在带班领导值班安排中有规定,但与工作实际相脱节,发挥不了应有的监督管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