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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王某、王某某挪用公款案例分析
佚名          2016年11月16日  


段某某、王某、王某某挪用公款案例剖析

 

一、罪犯的基本情况

   段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20日出生于内蒙古准格尔旗,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办事处唐公塔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5月7日被准格尔旗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准格尔旗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3年10月16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王某,男,汉族,1958年2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准格尔旗,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办事处唐公塔村党支部委员,村主任兼会计,因涉嫌贪污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准格尔旗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3年5月7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准格尔旗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3年10月16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某某,男,汉族,1950年3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准格尔旗,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办事处唐公塔村党支部副书记,因涉嫌挪用公款罪,2013年5月7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准格尔旗检察院提起公诉,于2013年10月16日被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基本案情

    2011年5月,时任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办事处唐公塔村党支书副书记的王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友谊街道办事处承包煤矿采区的绿化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因资金不足,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后被告人王某某向时任唐公塔村党支部书记的段某某、时任唐公塔村村主任的王某提出向村委会借500000元征地补偿款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段某某、王某协商同意后,于2011年11月3日,由王某到准格尔煤田信用联社西苑路分社从村委会保管征地补偿款的账户提出500000元现金交予王某某用于给工人支付工资。至2012年3月9日,王某某将500000元借款归还。

    段某某、王某、王某某于2013年5月2日主动投案,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作案手段及犯罪特点

村委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共谋挪用公款。犯罪手段特别简单、直接、传统。从本案的事实情况和发案经过来看,犯罪手段特别简单,就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征地补偿款直接挪作他用,是最直接和传统的挪用公款犯罪手段。

本案中的段某某、王某、王某某三人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主观上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典型的共同犯罪。

四、挪用公款案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1、公私不分,任意支配。挪用公款罪的一个主要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三名被告,在管理和使用公款时,没有对每笔公款的用途做严格的区分,在使用时既没有履行审批程序,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而是将500000元公款擅自借给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公私不分、任意支配,故应当属于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依法构成挪用公款罪。

2、法律知识匮乏,不认为是犯罪。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受教育水平较低,加上农村信息闭塞,导致大多数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法律观念淡薄,政治素质较低。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一些犯罪嫌疑人只知道贪污、受贿是犯罪行为,而不知道挪用公款也是犯罪,即便知道,也不清楚挪用公款罪的具体规定。很多人都认为,公款就是为了办公事,只要事情办了,具体哪一笔款用在哪里,是不必严格划分的。本案中的王某某与唐公塔村签有绿化工程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唐公塔村没有按时给付王某某工程款,之后王某某便向村委会借款,王某、段某某“顺理成章”地同意借款,在三人眼中并不认为挪用该笔款项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只是暂时的权宜之策。

(二)客观原因

1、管理制度不健全。村委会是最基层的农村管理组织,管理人员较少,管理地域较大,规章制度不完善,即使有也是形同虚设,长期以来形成了无章可循乃至有章不循的现象。一是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账目不全,财务支出随便,一些村干部自收自支,利用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贪污、挪用公款。村委会成员之间分工不明。例如本案中王某一人身兼原准格尔旗友谊街道办事处唐公塔村党支部委员,村主任以及会计三职,这种现象,在历年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屡见不鲜。有的发案单位不按规定设置会计和出纳,由支部书记直接管钱,为支部书记任意支配公款提供了条件。有的单位还私设“小金库”,使大额公款体外循环,即便挪用也难以被发现。农村财务管理制度的漏洞是引发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温床”,也是激发干群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二是村务管理不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在一些村形同虚设,有的甚至根本不公开或者是虚假公开。三是农村征地补偿款的管理不规范。上级部门和企业在发放征地补偿款时,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制度,简单的将巨额资金拨付村委会管理,为村干部挪用、贪污、提供了便利。

2、监督机制不完善。本案中三名村干部合伙作案,村委会内部谈不上监督与被监督,村民不知情,又无从监督,这样一来村干部就可以为所欲为。廉政教育力度不够,放松党性原则教育。段某某等人挪用公款一案的发生反映出我们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不到位。近年来,一方面政府大力提倡“政府职能转变”要使政府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转变,在此方面强调了服务技能的体现,却淡化了管理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我们一直在进行普法教育和宣传,公民的法制观念有所增强,但是全面的普法活动还没有贯穿到广大农村,这里存在着法律盲区,一些乡村干部法律意识不强、责任意识淡化、致使贪污挪用、渎职失职犯罪案件时有发生。

五、预防对策研究

职务犯罪的预防不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发生了违法犯罪案件才研究对策,而要把预防工作贯穿于 “始”和 “终”。     

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预防关口前移,实现惩防并举。

(一)警示在先,教育预防

结合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要通过召开案例剖析会、法律进乡村等形式开展普法教育,可以在适当时候,有针对性地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法制教育。以观看警示教育片、召开案例分析会,举办法制教育讲座等形式,敲敲警钟,促使农村基层工作人员特别是村干部知法、懂法、守法。通过教育来增强乡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

(二)落实制度,源头预防

要建立和贯彻村级重大事项由村两委会讨论制度、党员会议制度、村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结果公示制度等规范性制度,推进村级组织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特别是在村级财务支出活动方面,要建立审批制度,财务支出必须要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经办人、包村干部的签字,缺一不可,否则乡镇会计中心不予核销,这样就能从源头上遏制贪污、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

(三)上下联动,监督预防

引发本案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相关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到位,给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机。要建立乡镇干部、包村干部捆绑式责任制度,把涉农资金监管列入乡镇干部工作职能,一旦出现涉农职务犯罪情况,要层层追究问责。要把村级财务列入审计监督范围,坚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要加强农村发展党员和选拔任用村干部实际情况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一人违规兼任数职现象,在班子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四)惩防并举,以打促防

要发挥纪委、检察机关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涉农职务犯罪的惩防力度,要找准涉农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部位,突出重点,保持查处涉农职务犯罪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通过查办案件,警示教育干部,震慑犯罪,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