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涉嫌贪污罪案例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高某,男,1982年12月3日出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人,汉族,大学本科,中国党员,准格尔旗公安局刑警大队大要案中队队长,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
犯罪嫌疑人高某涉嫌贪污一案案件线索,由准格尔旗公安局移送我院。我院于2015年6月8日对该案线索进行初查,同年6月9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高某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5年6月25日,经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高某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5年5月23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一审作出有罪判决,判决高某返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0年10月9日,准格尔旗公安局龙口镇派出所去龙口镇魏家峁村查处赌博,当晚到达戚某某家将正在赌博的20多人控制,现场扣押赌资50855元,在涉赌车辆上扣押赌资10256元,共计61111元。由于案情重大,准格尔旗公安局决定,由刑警大队成立专案组负责查办此案。12月10日,龙口镇派出所干警将涉案款61111元交给专案组负责人高某,其中50855元现金,10256元存于银行卡中。该案涉案人员共计20人,其中2人承担刑事责任,18人受到行政处罚。
高某在接收该案61111元涉案款后,违反有关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既未将其上交财政,也未随案移送。2011年5月9日,高某将其中45000元从信用社转账借给刘某(后归还),2012年1月4日,高某从信用社取现金40000元;2012年3月24日,高某从信用社ATM机上支取现金6000元,2012年9月17日,高某在信用社ATM机上支取现金15500元,以上款项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二、犯罪特点
(一)社会影响大,危害严重
公安干警的职务犯罪其实质是司法腐败。培根说过:“普通公民违法,有如污染水流,而执法者违法,却有如污染水源。”司法腐败是源头上的腐败,影响极其恶劣。高某作为刑警支队的中队长在执法过程中贪赃枉法,数额较大、影响面广,严重损害了公安干警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严,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反侦查能力强,手段简单而隐蔽
本案中高某文化素质较高,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社会阅历深,生活经验丰富,深谙法律,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十分熟悉,深知单位管理制度和机制中存在的漏洞并能够加以利用,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以权谋私的行为方式更为隐蔽,规避法律的手段十分狡猾,给案件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
(三)利用职权,以权谋私
高某作为一名公安干警,利用手中的职权捞取好处,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在办案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和正义感,忘记自己作为公安干警维护公平正义,执法为民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不严格执行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在金钱的利诱下,在人情的驱使下,丧失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责任意识,以贪污涉案财物来满足自己对金钱的欲望,亲手将自己送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原因分析
(一) 思想意识薄弱
公安干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接触的社会阴暗面多,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了解较多,受到的负面影响也较大,而自身职业又带有条件差、危险性大的特点,加上公安干警的收入不高,社交面狭窄,无法满足日益上涨的消费水平和社会交往中所需要的费用开支,于是一些干警放松了人生观、价值观的修养,心理渐渐失去平衡,产生严重的“拜金主义”思想、享乐主义思想,总想超前消费,互相攀比,最终为追求物质享受,利令智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心存侥幸心理
为追究物质欲望,有着多年侦查经验的高某自认为可以将违法之事做得天衣无缝,赌上自己的前途、家庭的幸福,将职责全抛到脑后,对法律视若无睹。身为在刑事侦查工作战线的老警察,高某清楚职务犯罪的危害,了解职务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是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不惜以身试法,企图瞒天过海,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受诸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公安机关往往存在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监督工作滞后,缺少深入检查,许多规定、措施流于形式,纠正违纪违法方面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造成权力失察、失管、失控,致使有些人员长期得不到正确的思想引导和监督,自身免疫力减弱,丧失了拒腐防变的能力。单位内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理不规范管理不善、领导把关不严、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二条线、罚没收入不入帐,随意截留或挪作他用,财务管理混乱,给高某等心存贪欲之人以可乘之机。
四、对策建议
(一)思想预防
思想之无序乃是社会无序之根源,因此,思想的蜕变就是腐败的根源。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入警培训、执法培训、轮值轮训、专题教育、专项治理活动等途径,加强公安干警的政治理论知识和公安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公正廉洁执法理念。要加强对公安民警的权力观教育,着力解决为谁掌权、怎样掌权的问题,教育和引导公安民警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要抓好针对性教育,根据不同时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用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教育公安干警树立自律意识,真正做到公正廉洁执法。
(二)制度预防
只有完善的制度才能保证职务犯罪得到真正预防。采取多种形式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推进公正执法,打牢防治司法腐败基础。在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上,强化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职权,改变其被动监督的工作方式,不仅要贯彻上级监督下级,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工作制度,而且要采取措施确保下级能够监督上级,下级向专门部门和机构反映上级问题的渠道的畅通、保密,走内外监督并举、个别监督与整体监督结合,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并重,重在预防的工作路子。要坚持定期组织评议和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认真落实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机关政工、纪检部门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和解决公安队伍作风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把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对 关键岗位和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部门实行特殊监督,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真正做到岗位工作监督与社会生活监督相结合,使对干警的监督在时空上得到延伸,有效杜绝干警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三)外部预防
公安机关要探索建立外部监督机制,要继续深化警务公开制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畅通举报、控告及申诉途径,聘请行风监督员,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同时,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联系和配合, 通过接受检察监督,强化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职权,改变其被动监督的工作方式,走内外监督、共同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模式。首先,通过检察机关的刑事案件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的刚性法律效力,发挥法律监督威力,防止办案民警出现违法违纪的侥幸心理,促进公安民警的公正廉洁执法, 获得监督实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其次,通过组织干警参观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邀请检察干警开展职务犯罪知识专题讲座等警示教育形式,加强对公安民警的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工作,矫正公安民警错误的金钱观、亲情观、友情观,防止出现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此外,通过职务犯罪宣传展览、职务犯罪知识竞赛、提高公安民警的职务犯罪预防知识能力。
(四)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力度
加大对司法人员职务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腐败分子要严惩不贷,特别是对遏制政法机关工作人员中的腐败,保证国家法律正确、有效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仅对构成犯罪的要严惩不贷,而且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也要由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责任、从严查处,形成查处合力,从行动上震慑司法腐败者,消除其侥幸心理,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和威慑力,形成“不敢犯”的震慑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