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籍贯内蒙古准格尔旗马栅乡,系准格尔旗公安局薛家湾第三派出所民警。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2013年6月27日由准格尔旗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10月30日,准格尔旗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2013年12月24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涉嫌犯罪事实
准格尔旗公安局于2010年8月制定《准格尔旗公安局规范婴儿出生落户及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未落户人员解决户口问题实施细则》,按该实施细则要求,派出所社区民警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出生落户审批表,还要求领上孩子见面,同时应向两名以上知情人调查核实。时任准格尔旗第三派出所社区民警的王某某,在办理辖区准格尔旗城坡村违反计划生育出生人员的落户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未向证明人当面核实情况,而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人姓名和人数,参照与当事人制作的笔录内容,经过修改后事先制作成笔录,打印出来以后,让当事人拿着事先制作好的笔录找社长、村长以及其他证明人签名、按指印,以形成证明材料。使得证明材料内容严重失实,造成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坡村8名村民取得虚假户籍登记。8名村民以虚假落户的小孩身份,自2010年9月底落户以来至2012年9月20日,分别从所在的村社分得了3080元到337500元不等的各类征地、移民补偿款,总计金额745740元。并由此造成当地村民集体上访状告,并经媒体传播,严重损害了当地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犯罪特征
玩忽职守罪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人严重的渎职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在本案中,王某某身为准旗公安局第三派出所民警并从事公务行为,符合本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从客观方面来看,王某某在办理辖区准格尔旗城坡村违反计划生育出生人员的落户过程中,本应当且能够履行职责,但其却严重不负责任,工作马虎草率,为图省时省事,未向证明人当面核实情况,使得证明材料内容严重失实,因其过失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户籍制度的严肃性受到侵害。
四、犯罪原因分析
(一)工作懈怠、责任意识不强
规范从政、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做好每一项工作的前提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不规范的习惯影响,加上长期在单一的工作环境中形成的惰性,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犯错的“头号杀手”。在本案中,王某某身为派出所社区民警,在负责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城坡村在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前的户口整顿工作中,缺乏责任意识,不能按章办事,恪尽职守,忘记了自己身上肩负的重要使命,在履行本职工作时,心存侥幸,麻痹大意,图省事,谋便利,违规操作,使那些试图以欺骗手段窃取国家利益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二)忽视法律知识学习,缺乏自律意识
王某某身为警务人员,本应对自己严格要求,但是由于其缺乏廉洁自律意识,长期忽视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导致其不能正确认识到认真履行职责既是一种工作要求也是一种法律约束,也没有认识到草率工作有可能会令自己身陷囹圄。
(三)制度缺失,监督不力
犯罪的发生,往往离不开制度的漏洞和监督的失控。在本案中,王某某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在依法履行城坡村未落户人员户籍登记工作和对未落户人员情况进行核实时,未按照法定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表现为对未落户人员的真实情况未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证明人未进行当面调查取证,一人取证,集体进行。这样的做法明显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而为什么在这个过程中社长、村长以及最后审核签名的派出所和治安大队负责人都不置可否?对国家法律、法规、制度不遵守、工作制度落实的不到位和监督制度的缺失也是本案发生的客观原因之一。
(四)个别村民心存侥幸,唯利是图
在本案中,8名村民之所以能取得虚假户籍登记,这与这些村民的家长唯利是图,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企图利用欺骗的手段为子女落空头户,以此来达到获得各类补偿款的目的是分不开的,最终的结果是将自己推向了违法犯罪的深渊。
五、预防对策
通过对上述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特征以及原因的分析,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在民警执法领域防范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程。它涉及思想教育、业务管理、落实制度、监督检查等多方面。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有效预防。
(一)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基层执法队伍的素质
基层派出所警力少,执法任务重,一线人员直接接触群众,建立法治社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派出所民警责任十分重大。所以基层派出所要提高警务人员的素质,增强警务人员的法制意识,定期开展法律讲座,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教育民警在执法办案的同时还要时刻以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将法制理念与自身的实际工作相结合,树立执法为民、公正廉洁的形象。只有从思想教育入手,同时提升业务素质,时刻按照“严于律己”的要求去做,才能使行政执法机制正常运转,形成良性的行政执法环境。
(二)严格管理,注重程序
强化职权制约机制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依靠制度来规范警务人员的行为。并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避免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执法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循实体法,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才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正常情况下,职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就容易受腐蚀,掌握职权的人,就容易在种种利益的引诱下,滥用职权,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因此强化行政执法权的制约机制尤为必要。所以我们要特别重视规范执法流程,增加执法透明度。必须对民警执法的每一岗位、每一环节,及内部各岗位、各环节之间的责任和衔接,都具体清晰地加以规范,并将执法流程公示于社会,从而提高执法透明度,使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始终处于上级、各部门、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的群众监督、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检察监督机制是预防行政警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关键。加强上下级监督和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督,并实行监督连带责任制,对因监督缺失造成职务犯罪发生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责任。
(四)是坚持打防结合,惩治与预防并重
打击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打击是治标,预防是治本,只有打防并举,才能标本兼治。通过查办和打击渎职犯罪,既起到威慑和警示的效果,又可以从中分析原因、查找问题,为预防提供思路。因此,检察机关要主动出击,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处警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力度。同时,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合力,要剖析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主客观问题,以案例为反面教材开展警示教育,并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塞漏洞,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