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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缺乏法治传统,权力大于法律
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历史,有人治而无法治,有律法而无律政,重权力而轻权利,有法理精华而无法治精神。法家思想源远流长,甚至在独尊儒学以后,国家治理仍然是“外儒内法”。但是,法家思想却只是现代法治的素材,时有警句名言,没有能够发展成为法学体系和法治传统。

  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我国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的法典就已比较完备,但正如黄宗羲所言:“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当时的法律是用来治民的,不是用来治权的。权力大于法律,最大的权力就是最大的法律。皇帝的权力最大,“圣旨”就是封建王朝最大的法律。法律不过是权力的奴婢。“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是封建礼法制度的常态。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只是一种异态,即惩罚争权夺利失败者才会施行的特例。法律成了权力的奴婢,也就失去了自身的权威和治国的根基。

  近代西学东渐以后,现代法治理念逐渐输入中国。中国共产党人是现代法治理念的引进者和实践者。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当即宣布废除旧法统,创建全新的法律体系。但是,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从1957年反右派、1958年批评反冒进、1959年反“右倾”开始,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给我们党和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法治建设进程带来了严重破坏和伤害。这种情况,在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早有先例。斯大林曾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为一系列失误埋下祸根。毛泽东同志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等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邓小平同志更是鲜明地指出,毛泽东同志“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1980年,当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直接提问邓小平,中国如何能够避免再次发生诸如“文化大革命”这样可怕的事情时,小平同志回答,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