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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办案例 朝勒
鄂温克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8日  


      朝勒,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中专,其他依法从事公务,原县级人大代表,原伊敏苏木巴音塔拉嘎查嘎查达。

      经依法侦察查明:按照呼伦贝尔市农牧局和呼伦贝尔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2011年牧草良种补贴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的人工草地优质多年生牧草实行全覆盖补贴,2011年至2015年当年新优质多年生牧草按5年一次性补贴,每亩补贴10元。集体草场不享受此项补贴的情况下,2011年朝勒将集体所有的6600亩草场以个人和嘎查委员名义申报了牧草良种补贴,并私自做主讲6600亩集体草场按照嘎查达朝勒3600亩、嘎查书记宝泉2000亩。副嘎查达孙布日500亩、协理员萨日玛500亩进行分配,每人分得的亩数在当时个嘎查委员并不知情。

      朝勒利用负责此项工作的便利,将不符合规定的集体草场6600亩以个人和嘎查委员名义申报牧草良种补贴,讲套取的补贴款6.6万元,供自己及随意分配给嘎查成员用于日常花销。朝勒利用职务便利,虚报牧草良种补贴,非法获取国家牧草良种补贴款;具有非法占有国家牧草良种补贴款的主观故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嫌疑人朝勒涉嫌贪污罪一案系本院自行发现,2014年5月13日,经检察长批准开始初查,经查实朝勒涉嫌贪污问题,于2014年5月20日,经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侦查。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人朝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