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汉忠,男,汉族,1954年10月生于,原内蒙古山西省阳高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原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
在2000年至2012年期间,杨汉忠先后利用其担任呼伦贝尔满洲里市市长、市委书记,兴安盟党委书记和自治区政法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工程项目承揽、款项结算、享受优惠政策、干部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和索取他人款物共计人民币4000余万元、美元30余万元、澳元4万元,构成受贿罪;杨汉忠在处置兴安盟原盟委行署土地过程中,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将已经拍卖的土地性质由“毛地”变更为“净地”,使得原本由开发商承担的拆迁费用变更为政府承担,给国家造成4945余万元的巨额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2013年9月30日16时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汉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判处刑罚,数额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