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在任某镇劳动社会保障事务所所长时,分别伙同刘某某、张某某,利用张某某的职务便利,为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务10万余元。隋某某伙同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务20余万元。
2013年12月12日,某市人民法院判处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