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发现端洋公司于2012年11月份给某公司开除共计100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异常情况下,未依法到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核查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宋某某在孟某某向其汇报某公司突然开局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后,未依法履行监督、安排部署职责,未督促并派人实地调查审核该公司的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由于孟某某、宋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某公司王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0余万元,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抵扣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近200万。
2015年12月10日,某市人民法院判处宋某某、孟某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