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受贿、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郝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被告人张某同谋收受请托人1000余万元人民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为其本人及他人伪造李某、苑某某、邱某、李某某、苑某某、苑某某、温某、李某等8人化名户籍、身份证件的行为,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中尚有1000余万元不能说明来源,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2014年1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郝某某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郝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