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前车之鉴
蔡某某、齐某、张某某、潘某民事枉法裁判、受贿案
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9日  


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某法院对53起虚假侵权案件涉及商标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蔡某某均担任合议庭审判者,其中作为案件主审审判员审理案件25起,收受贿赂60余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

张某某作为主审审判员审理41件虚假侵权案件,收受贿赂15.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

齐某作为主审审判员审理42件虚假侵权案件,收受贿赂13.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和民事枉法裁判罪。

潘某在任立案庭副庭长期间,在五家公司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明知是虚假侵权案件,为该五家公司寻找虚假被告人并帮助立案,收受贿赂3.5万元人民币。构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和受贿罪。

以上四名法官因涉嫌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年。潘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