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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守法、争做基层先锋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16年11月22日  


      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农民生活水平稳步提升,党和国家的各项惠农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尤其是正在开展的全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给农民带来了一项项实实在在的利益。但是在这些过程当中,极个别的农村干部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法制意识不强,走上了犯罪道路,成为反面典型,在社会上,群众中也造成了负面影响。所以预防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使其远离职务犯罪,是现阶段基层政府和我们检察机关在农村工作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下面主要讲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介绍一下近年来我院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第二、结合典型案例介绍一下职务犯罪的有关知识;第三、讲一下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和特点;第四、农村职务犯罪的危害及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衷心的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使大家在思想上树立起远离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意识,我们职务行为的廉洁与否是被老百姓每天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的,大家心里都有一笔清清楚楚的帐,如果村干部心灵被私欲占满,做出损害群众利益的事情,就会直接影响到党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关系重大。

一、 近五年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党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落实,下拨到农民手中的补贴资金越来越多,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也屡屡发生,涉农职务犯罪严重干扰了国家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造成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群众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近五年我院共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7件17人,当中涉案主体主要是村主任、村支部书记、村会计这三类人。主要原因是村里的大部分权力都把持在村主任、村支书和会计手中。财务管理混乱、村务不公开,村里的重要事务一般都是他们说了算,甚至是某个村领导个人说了算。村里的重要事务根本就得不到民主监督或制约。犯罪手段和形式主要表现为收款不入账,监守自盗,涂改账目、虚报单据,冒领公款私存获取利息、虚报冒领国家补偿款等等。而案件类型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贪腐类案件。犯罪数额集中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行为实施对象主要涉及国家对土地、林业等自然资源的补偿款,危房改补偿款和养老保险金等领域。

二、 职务犯罪概念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一) 职务犯罪概念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权谋私、贪赃枉法,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其中我们重点了解三个点:第一点:什么人能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也就是主体问题。法律所规定的可以成为职务犯罪主体的人员可归纳为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但根据职务犯罪的种类主体也会有所不同。职务犯罪主要包括三大类,即贪污贿赂犯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等14种),渎职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等37种),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等7种)。其中第三类属于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这里就不加以说明,那我们来看前两个罪名,第一类贪污贿赂犯罪:主体即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第二类渎职犯罪:其主体原则上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它有别于国家工作人员,刑法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属于渎职犯罪的主体。就是说得看案发时你的职务是什么,而不能简单的追究其本身身份是什么。第二点:是否利用了所担任职务便利,这是构成职务犯罪必备条件。第三点:是主观意识如何:如果是贪污罪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是渎职犯罪还能分为是作为,不作为还是不正确作为。

而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要想充分理解职务犯罪的概念就得需要理解什么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代表国家对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组织、领导、监督等活动。它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这里的公共事务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国家事务,也可以是社会事务和集体事务;二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即这种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它是一种国家管理性质的行为,而不是某个人,某个集体、团体的行为。换句话说,这种活动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体现或是国家权力的派生权力的一种体现。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呢?2004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了如下规定: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尽管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应有检察机关立案管辖。

(二)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 贪污罪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毁灭证据、转移财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咱地区立案标准为5000元。这时或许有人会想我只贪污4999元,而且不是以上所列的几种款物,这时我告诉大家,法律规定的数额应累计计算,一次不够5000元,两次不够,三次呢?有人说:人心不足蛇吞象。钱的诱惑力是特别巨大的,只要有了第一次,尝到了不劳而获的甜头,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甚至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所以,有句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对比现行刑法条文与修改内容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修正案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如:案例1、(扶贫养牛补助款)2014年我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巴某、董某、穆某犯贪污罪案,经查: 2012年4月份,科左中旗扶贫办在宝龙山镇立新屯嘎查办理扶贫养牛项目,立新屯嘎查上报100户养牛户,每户补助4头牛,每头牛2000元,其中有8户报名后不想养牛。时任党支部书记的巴某、与会计董某、村主任穆某合谋后虚报8个养牛扶贫户,冒领扶贫补助款64000元。其中巴某分得8000元、董某分得8000元、穆某分得16000 元,其余赃款被三人挥霍。后又申请补报20户养牛户,每户补助2头牛,每头牛补助款2000元,其中虚报18户冒领扶贫补助款72000元。共骗取国家扶贫补助款136000元。 

2014年12月被科左中旗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发现,此案是一起表现为集体化趋势的窝案串案,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者,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村会计沆瀣一气,集体被利益所趋使,视党纪、国法予不顾,利用虚报冒领的方式公然骗取国家扶贫补助款,严重影响了政府在群众当中的形象。而究其发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政府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存在漏洞,疏于监督;在落实此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很好的监督措施,让巴某等人有了可乘之机。2、农村基层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学习意识不强;巴某等人虽然作为一方之父母官,思想上却没有提高,对法律没有认识,严重影响了工作方式和方法的运用。3、对程序的重视不足,应公开不公开,应核实不核实情况严重。现在很多时候都存在这种情况,而且容易出问题的也是在这种情况下,所以注重程序合法是我们保障最终结果合法公正的有效途径。4、对于犯罪主体而言,放纵私欲,将公权视为私权是他们犯罪的根本原因。(放纵权力,私心膨胀)

案例2、(征地补偿款)2009年国家高速公路网大庆到广州路双辽至通辽段施工时,占用白音塔拉农场六分场土地。白音塔拉农场派原任副场长张某、原任综治办主任吕某到六分场负责征地测量工作。原任六分场党支部书记吴某、原六分场办事员包某负责协助征地测量工作。在征地测量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吕某、吴某、包某四人发现六分场机动地被征占的较多,张某、吴某便提议将六分场国有机动地以六分场未被占地的户名上报,骗取征地补偿款,四人便达成一致意见。在上报的占地面积确权表中,吴某、张某、包某三人提出将六分场未被占地的十三户职工吴永春、吴金山等十三人的名字上报139.23亩,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1172873.52元。其中吴某分得786659.68元,包某分得172213.84元,张某分得107000.00元,吕某分得107000.00元。

此案中左中地区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案值之大,人数之多都是前所未有的,案中吕某和张某不属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但吴某是基层组织人员,他作为厂部的党支部书记,私自将集体土地以个人名义上报,与上级领导相互勾结,严重破坏了国家政策的正确实施,从此案可以看出有些官员对于法律,对于职责没有很好的认识,或没有敬畏感,把权力当作满足自己虚荣心的工具,没有正确的为官思想,从程序上来看,国家对各项资金的监督机制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案例3(退耕还林)、2009年7月我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花吐古拉镇召敖宝嘎查原党支部书记包某某、原村委员会主任王某某贪污案。经查:召敖宝嘎查原党支部书记包某某、村委会主任王某某于2004年8月在协助镇政府林业部门进行退耕还林验收工作中,因自家的退耕还林树地管理不善、成活率不高,怕不能通过正常验收,得不到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经协商决定,二人采用欺骗手段,用本村村民佟某的树地冒充自家退耕还林树地进行验收,时间自2004年至2009年。五年间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共计3.2万元,包、王二人私分后每人得款1. 6万元。旗法院对这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通过办理此案,我们发现:退耕还林属于惠民工程,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特别是检查验收时,镇政府林业部门派出的都是政策性和原则性比较强的人参与其中,所以包、王二人的退耕还林树地无法验收合格。于是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借助其他村民的树地进行验收,采取虚报冒领手段,贪污补助款并予以私分。当时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兑现时,原则上要求由各嘎查村财会人员到苏木乡镇财政所提供退耕还林户的花名册领取,回村上先进行公示,核对无误后再进行发放。而包、王二人领取的本村村民佟某名下的退耕还林补助款未经两委班子研究,未经财会人员领取,也未经公示。此案的发生,就是钻了财务管理不严的空子,以及嘎查党支部、村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能力不强,存在财务管理漏洞。贪婪蒙蔽了大脑。

案例4、(农业保险)吴某在任科左中旗巴彦塔拉镇苏根艾力嘎查会计期间,利用其协助办理农业保险投保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以苏根艾力嘎查包某、吴某等村民的名义投保农业保险土地面积1088亩,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款33145.57元。2010年,以苏根艾力嘎查强某、刘某等村民的名义投保农业保险土地面积995亩,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款138960.00元。2011年,又以苏根艾力嘎查两家王某村民的名义投保农业保险土地面积4545亩,骗取国家农业保理赔款73404.97元。因巴彦塔拉镇政府发现投保农业保险有累计大户现象,责令镇财政所暂停发放,并将已发放的农业保险理赔款收回进行核实,至此吴某的犯罪行为才得停止。吴某主动退缴巴彦塔拉镇财政所80175.78元,剩余的181736.36元理赔款巴彦塔拉财镇财政所未予发放。综合以上所述,吴某共骗领农业保险理赔款245510.54元。案发后科左中旗人民检察院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周密布置,精心安排,仔细研究案件的来龙去脉,经过三个多月的紧张调查最终确定了吴某犯有贪污罪的事实。并经过细致的审查案件于2014年8月5日将此案起诉至法院。经过法庭的认真调查及核实,采纳了公诉机关的认定事实及证据,2014年9月22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吴某犯贪污罪,有期徒刑十年。

    分析吴某案件可得出以下三个特点:1、目的简单,手段易用 ,目的只是为了得到钱财,利用别人的名子上报,然后冒领的方法得到了国家补偿款。2、犯罪时间较长,从2009持续到2012年。3、上报数额逐年上涨。吴某从2009年农业保险业务开始到2012年被发现,吴某长达三年之余的时间里,利用同样的方法给自己带来了20多万元的利益。而最终等待他的就是长年的牢狱生活。思想简单,目的直接。

案例5、有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乡镇也有着扯不清的关系。例如2013年7月我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花吐古拉镇经营管理站原站长孟某某、巴彦敖包嘎查原会计荆某某、腰宝日吐嘎查原党支部书记温某某等五人贪污案。经查:国家为保护农民切身利益,促进农业生产,鼓励农民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但当时花吐古拉镇有些嘎查村村民的认识程度不够,缺乏积极性。2010年6月至2014年1月,该镇经营管理站原站长孟某某就利用职务之便,在无村民参加农业保险的情况下,与巴彦敖包嘎查原会计荆某某、腰宝日吐嘎查原党支部书记温某某、原村主任罗某某、原会计李某某四人商议,在上报农业保险投保土地面积时,以他们四人及其他未投保农户的名义虚报参加农业保险土地面积8787亩,这一亩数也是超出巴彦敖包嘎查、腰宝日吐嘎查原有土地台账上的亩数。之后谎称投保耕地遭受旱灾,要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理赔,经理赔人员确定受灾损失后,孟某某等五人共骗取农业保险理赔款52万余元。旗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主犯孟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以贪污罪判处从犯荆某某、温某某、罗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通过查办此案,我们发现:花吐古拉镇经营管理站原站长孟某某除了自律意识、警醒意识严重缺失以外,就是把权力过分集中在他一个人身上,成为家长式人物。一个突出表现是:各嘎查村公章统一交由镇经管站保管,孟某某盖章时既不需要嘎查村领导签字,也不需要进行任何记载,这样就为他违法作案创造了机会。这种“权力过分集中”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使用的可能,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而且使得纠正过错使用权力的代价也大大提高。在实践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并举报,但权力过分集中体制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还有巴彦塔拉李某贪污案,也是在办理农业保险过程中,李某利用担任巴彦塔拉镇经营管理站站长之职务便利,从2009年至2013年先后骗取国家理赔款706.198.54元。最终一名年轻的,优秀的人民的干部,结束了大好前程,郎当入获。将在牢房试过人生最好的十年。

2、 挪用公款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如:(案例1)北京市昌平村官挪用公款800万案。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一明在当村官期间,为规避镇政府对辖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监管,违规将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征用土地补偿款817万余元转入白各庄村农业队账户内,后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并先后十次将其中814万余元分别借予商贸公司使用,市一中院认为,李一明身为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最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李一明有期徒刑11年。

案例2、2013年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阚喜忠、张宝生等人挪用公款案。2011年5月,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小清河大街支行对公客户经理王利国为完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分派的“恒泰先锋一号”产品的销售任务,唆使时任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平安堡村党支部书记阚喜忠,村主任张宝生挪用本村村民的征地补偿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个人名义购买了“恒泰先锋一号”产品进行营利活动。该款于2011年9月归还。2011年6月,经阚喜忠同意,时任通辽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王红友从辽河镇平案堡村挪用征地补偿款300万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其子在北京购买住宅楼的欠款,该款至案发尚未归还。张宝生在阚喜忠同意下,分别于2011年7月和同时9月,两次从本村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78万余元归其个人使用,该款至案发尚未归还。

此案是一个从个体秘密作案向窝案串案扩大的案件,这也是当前涉农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共同发展特点,内外勾结,上下联手,共贪互惠“利益小团体”在农村基层组织逐步形成。阚喜忠等人将手中的权力作为徇私的工具,在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挪用村民集体的补偿款,造成村民集体上访的恶劣事件。

案例3、关小岗挪用公款案。关小岗系原科尔沁区敖力布皋镇东乃木格拉村党支部书记, 2006年至2011年1月期间,关小岗利用职务之便,将科尔沁区林业局拨给该村种植沙地葡萄补助款2.8万元挪归自己使用,至案发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关小岗自2004年至2011年的行为分别涉及到贪污罪,挪用公款因,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2012年被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此案集中反映了个别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个人私欲恶性膨胀,作为一名党的基层干部,不但没有认真履职,带领村民致富,反而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求个人私利的工具,最终走向了犯罪。

三、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

(一)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1、 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如巴某等人贪污案,从先前虚报8户至后来的虚报18户。如2012年所办理的村干部贪污案,数额最多刚超6万元,而到2014年以达到13万余元。

2、 合伙型犯罪明显增多,窝案、串案占较大比例。

所办理案件当中90%为窜案,串案,通常是“村官”“带领”村委会成员,共同作案,有的甚至是乡镇经营管理站站长带关。如孟某、荆某、李某、温某、罗某等人贪污案。

3、 犯罪数额小,但危害大

这是一个相对的说法,村干部职务犯罪与其他“大老虎”相比是“小苍蝇”,但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而且从另一方面讲,农村的经济与发达地区及城镇的经济水平也不尽相同,因此虽然与“大考虑”比是“小苍蝇”但对农村的老百姓来说已不是小数目。

4、作案手段简单直接   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也就是说所谓的提前串供,跑到检察院说瞎说,或者明明是受贿或贪污,却说是相互借款,这种情形我们遇到的很多,都是很小儿科的东西)。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翻开一此村的账目,招待费单据可谓五花八门,但是用正式发票的单据却很少。一些村干部利用这种不规范的“土发票”乱中获利。另外,挪用公款或集体款物现象普遍,许多村干部家长制作风不断滋长,把公款或借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或其他非法利益,或挪归本人,亲友使用,有的长期甚至终生不还,在账目上造成亏空,使集体遭受很大损失。某村由于财务制度混乱,每个村干部都可以随进从会计手中打白条借走现金,然后以各种白条或收据冲账,不够时就开假票或虚报或重复报销。

5、 犯罪多涉及土地出让、土地补偿等领域

农村职务犯罪主要涉及土地出让,占地补偿等领域,如2006年7月我院反贪局立案侦查的花吐古拉镇西白塔子嘎查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包某某贪污案。经查:西白塔子嘎查于2004年4月份经两委班子研究决定以承包土地的方式偿还村上拖欠干部工资款及尾欠款,且以还款协议书的形式签订合同。时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包某某在拖欠工资款少无法签订还款协议书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在本村干渠北留20亩土地耕种。2004年11月份,国家省级通道通辽至鲁北线公路在西白塔子嘎查西开始设定桩位,包某某知道国家征用土地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款,就通过嘎查村会计吴积贤把干渠北的耕地调到有省级通道设定桩位的泡子北,并签订了一份假的还款协议书。2005年4月份包某某协助镇政府开展征地侧量工作,其间将他家调到泡子北的耕地征用6.26亩,从中领取国家占地补偿款5.1万余元,并据为己有。旗法院以贪污罪判决有期徒刑六年。

通过查办此案,我们发现:包某某以身拭法是因为自己的孩子当时有病,家里生活入不敷出,一年到头挣钱不多、管事不少,心理很不平衡,认为本人是农民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不是杀人、放火,出现经济问题顶多是把村干部给撤了,于是包某某趁手中有权就想捞一些国家的钱财,以求补偿。由此可见,有些嘎查村干部由于个人素质不高、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得在协助苏木乡镇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时便具有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活动,同国家工作人员一样是职务犯罪。这说明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运行过程,从而使那些综合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的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

6、 案件具有很强的时段性

   与国家惠农政策阶段性中心工作紧密相连。近几年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在旧房改造,农村五项基础设施等方面就很容易出现职务犯罪。如:2013年我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的陈某贪污案,陈某任保康镇东莫瑞嘎查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0年秋季,借国家危房改造政策,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报的手段,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29440元。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很多,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财务管理混乱

一些村村民委员会内部无监督制约机制,村委会主任或村支书独揽大权,村民会议形同虚设,村民理财小组不职无以,有的村委会会议只能充当记帐员的角色;许多村委会财务管理有章循,有法不依,有的村会计更换频繁,以种种理由不移交账目,有的各类账簿记载不详,债权债务混在一起,有的村甚至多年没有建账;有些村委会财务管理人员分散,每名村干部第人一本帐可以自行开支,甚至书记,村主任,会计手中每人放着大把条子,进多少钱,花多少钱,征收多少钱,上缴多少钱,糊里糊涂,全凭感觉,到年底统一凭据入账核销,会计,出纳形同虚设,有些村干部甚至村里钱和个人钱放在一起,由于财务管理无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审批手续随意,票据不规范,造成大量白条下账,假票据入账等等,组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便利的温床。法律意识淡薄

从我们查办的案件来看,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文化程度不高,有的虽学历并不是太低,但长期放弃学习,认知程度以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因此必然导致了法律意识淡薄。所以我要奉劝大家工作之余加强学习,才能适应新形式下的干部要求。

2、 村务不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机制是农

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村的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事项等。但实际上,有的农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在思想上根本就害怕群众知道我了不利于工作,应该让群众明白的事情却暗箱操作;有的农村财务监督形同虚设,制度如林,监督无人。特别是财务制度、审批制度和公开制度流于形式;有的滥施权力,私自挪用巨额公款,至今不能收回,长此以往,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引发干群矛盾;另外,上级部门监管不力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一些地方片面强调发展,发展好坏成为衡量农村干部政绩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一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对违法犯罪的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导致更深层次的腐败,滋生犯罪。

3、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滞后,没有形成机制

  虽然我们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也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在堵漏建制等方面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往往就案论案,常常是摁下葫芦浮起瓢,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项工作不仅是我们检察机关需要加强的工作,也是各单位,各部门,甚至是每个干部都应重视的工作,在此我也希望我们的预防工作能在大家的一致努力下能发挥更大的作用,拯救更多的干部。

四、 结合本人感受谈一谈犯罪的危害性及如何提高法律意识

(一)犯罪的危害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有产出必需有投入是一条基本定律,因此,不要认为职务犯罪只是利用职权,举手之劳,没有成本,其实职务本身就是成本,我们的自由,我们的名誉,我们的幸福,家庭的幸福,孩子的快乐,父母的担忧哪个不是成本?

个人成本:当你选择犯罪的同时你就选择了一条不归路,就选择了放弃你的自由,甚至是生命。

家庭成本:常言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荣华富贵,全家尽享。但如若犯罪,对个人来讲是损失,对家庭来看却是个灾难,妻儿的哭声,父母的叹息将夜夜陪伴失眠的你,朋友们,想想值得吗?

经济成本,根据法律规定,一人若因犯罪被关押的,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不予保留公职;若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1、公开权力运行,加快促进党政机构体制改革

不同的时代造就不同的人,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金钱的欲望也日趋强烈,在这种社会环境下手中掌握权利的一些官员为了一己之私,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同时国家制度体系的漏洞更是为这些官员,开辟了一条暗道。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必需完善制度体系,公开权力的运行过程,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牢笼,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增强透明度。

2、创新制度设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权力的公开,必将配备监督的到位,如果光有权力公开,没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公开也将成为镜花水月。那如何增强监督呢?一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二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三要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四要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五要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六要健全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3、筑牢风险防控,强化警示教育辐射作用

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必须抓住教育这个基础。首先,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以思想上先出了问题,防止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就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党的宗旨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净化灵魂、规范言行,清除腐朽思想的侵蚀,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其次,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利用多种形式(如以案说法、旁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进行职务犯罪危害性专题讨论、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是围绕执法办案展开,包括事前、事中、事后预防。事前预防主要是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通过事前宣传进行防范教育;事中预防则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行业、系统存在风险源点,对其进行隐患排查;事后预防是在案件办结之后,通过剖析发案原因,查找制度漏洞,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我们检察机关有很多案件资源,更能准确掌握哪些领域、哪些环节存在高风险,在此基础上开展预防工作,针对性很强。但是,预防工作如果只靠检察机关单打独斗是不行的。只有得到社会的重视,领导的重视,各单位的支持和合作才能以众人之力作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不紧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项工程,能造福千千万万人和家庭,更重要的是提高党的威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执政根基。

4、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

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高管人员及要害岗位人员时,犹如设置第一道内控防线。人有问题,犹如防线溃决,相关制度设计和监督措施也将随之失控、失效。一个人的素质条件再好,一旦掌握了权力,就有可能在掌握权力的喜悦中,运作权力的满足中,不知不觉被左右。所以必须重视对任用人员的考察、管理,使之具有坚强的意志和高度的自控能力来抵御权力的反蚀作用。同时要通过净化社会环境,提高干部队伍整体和个体的综合素质。因为腐败的发生,是不分地区、职业、环境差异的,它无处不在。所以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足够的警惕,防止它的侵蚀和残害,使一些官员无法恶意染指。

权力是把双刃剑,运用好了有可能造福万代,千古流芳,运用不好就有可能贻害四方,以臭万年;欲望是个无底洞,学会克制欲望膨胀,知足常乐,才能免得名利双收。为了走好人生路,为了演好人生每个角色请学好法律,提高认识,远离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