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职务犯罪概念及其特点
(一)职务犯罪概念
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对与职务有关的犯罪的概称,给职务犯罪下一个概括性的定义比较容易,即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渎职行为,是指行为人违背职责侵犯国家利益,依照刑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从字面意思讲,“职”是掌管的意思,用作名词表示在官场上有一定的位置,“职务”表示份内应做的事,即某一职位所必须履行的义务。《现代汉语词典》将“职务”解释为“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因此,“职务”的前提是先有一定的“职位”,曲该职位确定其所应有的职权和义务,表明他既拥有处理一定事务的权力,又必须恪尽职守,不能滥用权力,也不能不履行职责。
“职务”的首要特征是“公务性”,统治者获取政权之后,把国家管理事务交给一定人员负责,这些人员便有了职位,进而有了职务,因此,“职务”的本质特征是“公务性”,即代表统治者从事国家管理职责,从公务的主体上讲,有一定职务的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职务,而不是代表某一团体或者集团从事公务,也不是代表个人从事私务,这样严格意义上的“职务”只能是在国家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职务,具有这种职务的人员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基于上述对“职务”含义的理解,职务犯罪的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者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或者滥用职权,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所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法处罚行为的总称。对于职务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类五十三种犯罪,由检察管辖,一是贪污受贿类12种犯罪;二是渎职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4种犯罪;三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等7种犯罪。
(二)职务犯罪的特点
1、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必须与其职务有密切联系
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最突出的表现是职务犯罪与行为人的职务有密切的联系性,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职务无关,则不能称之为职务犯罪行为。职务犯罪行为与职务的联系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权力搞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人谋取私利,便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如贪污因,受贿罪,如全国有14位交通厅长先后倒台,他们就是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数目之大,使人瞠目,第二,不正确履行职权,表现为行为人对工作不负责,马马乎乎,玩忽职守等,第三,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超越职权,违反程序行使职权,实施犯罪行为,便是滥用职权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
2、职务犯罪的主体必须具备“从事公务”的身份
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专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拟定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非国家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资金拨付、材料物资设备采购、竣工验收等过程或环节中发生的职务犯罪。
3、职务犯罪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
一是职务犯罪在对人的精神毒害方面相当严重,它使人们失去了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其表现形式多数为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权力一直是人们关注和追逐的热点,并且对权力的认识产生了扭曲,人们追逐权力是为了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更多的私利,这样就形成了花钱买官,以权挣钱的恶性循环。二是职务犯罪直接后果严重,行为人实施职务犯罪往往不宜被人察觉,具有隐蔽性,犯罪比较容易得逞,危害更为严重,此外,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往往将犯罪所得挥霍一空或携款潜逃,使追赃工作无法进行,即使对行为人绳之以法,但国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却无法弥补。
4、职务犯罪手段错综复杂,查处极其艰难
近年来,职务犯罪手段错综复杂,颇让人感慨,如政务假公开,巧立名目,强行充当纪经人,乱发补贴,收入不记帐或少记帐,明集资,暗摊派等,由于作案手段错综复杂,到使查处职务犯罪变得极其艰难,这基中有法律的原因,即职务犯罪主体的认定比较复杂,困难,实践中影响了对职务犯罪的查;也有职务犯罪本身的因素,即职务犯罪的手段比较3,比较隐蔽,智能化,但主要的原因还是社会的原因,作为职务犯罪主体的国家工作人员大多担任一定的职务或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身份的特殊性使他们容易编织关系网,干扰司法机关的活动,为查处犯罪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
二、 职务犯罪的原因
深入地分析职务犯罪的原因,探讨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明确职务犯罪的成因,是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前提,只有了解职务犯罪是如何发生的,才能使我们对职务犯罪的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有的放矢,从而取得预期的积极效果。
(一) 职务本身存在的可利用性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职务是职权的一种表现,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掌权人可以任意开人情标,化整为零,转包分包工程,是屡见不鲜的,如果接受他人贿赂,一般也不会被人知晓,于是,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一些人便会实施职务犯罪,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二是一些职务本身有国家的强大力量作为后盾,使某些职务犯罪分子产生官僚意识,自高自大,目空一切,进而导致滥用职权,胡作非为,此外,再加上有的被害人由于惧怕行为人手中的职权,即使已受到职务主体非法行使权利的威胁,也会对职务主体的犯法犯罪行为容忍克制的,不敢依法抵制和反抗,使一些职务分子越来越胆大妄为,肆无忌惮,随心所欲地实施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方面的职务犯罪。
(二) 职务主体实施职务犯罪的内因
职务犯罪的发生,与行为主体的个人因素密不可分,就整体而言,职务主体实施职务的毕竟是少数,从司法实践看,导致职务主体实施职务犯罪的个人因素,一是职务主体的个人品质不同,有的人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为国家和社会奉献终生;而有的人则贪赃枉法,假公济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二是职务主体的文化素质低下,则一般容易为眼前利益所迷惑,不能下确对待自己的身份和权力的性质,从而走向职务犯罪的道路。三是职务主体缺乏敬业,献身精神。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人人都应当敬业爱岗,为国家的富强,社会的发展奉献自己的力量,尤其是从事公务的人员,更应当认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兢兢业业,克己奉公。